×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21号
2020-07-28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20 〕 21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 22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 2020 〕 9 号)、《关于四川省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 2020 〕 98 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46 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

一是以本人 2019 年 12 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1.2% ;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 15 年及以下的每满 1 年增加 1 元,超过 15 年的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2.5 元。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

  1. 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1. 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 2019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7%。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 高龄退休人员。

( 1 )满 70 周岁且不满 80 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35 元;

( 2 )满 80 周岁且不满 90 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65 元;

( 3 )满 9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 105 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 10 元、 20 元、 30 元、 40 元、 60 元、 80 元。

  1.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 2003 〕 29 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 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200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2 〕 87 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体现了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 7 月底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 8 月 31 日前 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0 年 7 月 28 日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20 〕 21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 22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 2020 〕 9 号)、《关于四川省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 2020 〕 98 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46 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

一是以本人 2019 年 12 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1.2% ;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 15 年及以下的每满 1 年增加 1 元,超过 15 年的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2.5 元。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

  1. 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1. 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 2019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2.7%。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 高龄退休人员。

( 1 )满 70 周岁且不满 80 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35 元;

( 2 )满 80 周岁且不满 90 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 65 元;

( 3 )满 9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 105 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 10 元、 20 元、 30 元、 40 元、 60 元、 80 元。

  1.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 2003 〕 29 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 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200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2 〕 87 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体现了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 7 月底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 8 月 31 日前 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0 年 7 月 28 日

立即登录